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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chen3729 發表於 2013-2-28 19:59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者單位所付補償金要征個稅

本報訊(記者趙鵬)單位解聘員工的經濟補償如果未超上年度平均工資3倍,就不需要繳納個稅了。14日,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針對近期納稅諮詢熱點問題做專門解答時還透露,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單位由此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則要徵收個稅。

解聘員工補償超標才繳個稅

【問題】有納稅人稱,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由此給員工一筆經濟補償金,單位給予解聘員工的經濟補償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解釋,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設區的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一方面,上述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於雙方的勞務合同關係已經終結,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符合上述檔精神,因此,實際上不應界定為補償金,對這部分收入按照規定應該徵收個人所得稅。

地下車場歸業主共有才能公攤

【問題】有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在社區內建造地下停車場所的成本,能否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公攤成本處理?

【解答】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表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地下停車場產權歸屬於業主的,可以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公攤成本處理。產權歸企業所有的,或者沒有明確產權關係的,應按照開發產品或者固定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西部獲鼓勵產業有預繳優惠

【問題】有企業表示,新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尚未出臺,符合原目錄規定的企業,可否申請2011年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申報?

【解答】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明確,在新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佈前,企業符合原目錄規定範圍的,經稅務機關確認後,其企業所得稅可暫按15%的稅率預繳,但在匯算清繳時,原則上應按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25%進行年度匯算清繳。新的《目錄》公佈後,在目錄範圍且已按25%的稅率匯算清繳了的企業,可在履行相關程式後,按15%的稅率重新計算申報。

高新企業稅收優惠需逐年判定

【問題】有公司提出,其2010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2011年可否繼續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解答】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介紹,2010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自認定批准有效期當年開始,3年內可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因此,企業在2011年及2012年是否可享受15%優惠稅率,需要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條件逐年判定。

小微企業可免收發票工本費

【問題】有網友稱,對於達到小微標準的分支機構,是否也可以免收發票工本費?

【解答】國稅總局方面明確表示,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精神,對依照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相關標準認定的小型微型企業,暫免征收發票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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