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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故兩種理賠方式 交強險到底該怎麼賠

  近日,唐先生駕駛轎車在路口轉彎時,與迎面駛來的摩托車發生了碰撞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兩輛機動車都有過錯,唐先生因違反交通讓行規定負70%的事故主要責任,摩托車駕駛者承擔30%的次要責任。但唐先生在向兩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遭遇兩種不同的交強險理賠方式。

  兩家公司兩種賠付

  在唐先生的交通事故中,雙方車輛均投保過交強險。經保險公司定損人員現場勘察,確認轎車車損金額為2600元,摩托車定損金額為1300元。幾天後,雙方車輛損壞修理完畢,唐先生和摩托車駕駛者遂向雙方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但出乎意料的是,兩家保險公司給出了兩種不同的理賠方式。

  唐先生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向摩托車駕駛者支付賠款1300元;而摩托車方的保險公司給出的交強險賠付金額卻是780元。

  對此,本刊走訪了兩家保險公司。唐先生一方保險公司理賠人員表示,在該事故中,唐先生負有責任,而事故另一方的損失為1300元,並沒有超過2000元的限額,因此根據交強險的有關規定,公司決定向摩托車支付1300元的賠償金。

  事故另一方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則表示:交強險的賠償需要根據事故責任比例來判定,條款中「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理解為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承擔的具體責任比例。轎車車損乘以摩托車30%的賠償責任,即得到780元。

  同樣是交強險,為什麼會有兩種不同的賠法?到底哪一種賠付方式才是正確的呢?

  傾向於限額內全額賠

  對於該事件中兩家公司的兩種賠法,一位業內資深人士表示,交強險賠付不可能存在兩種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

  此外,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於今年2月制定實行了《交強險財產損失「互碰自賠」處理辦法》,規定在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後,如果雙方都有責任且損失不超過2000元,車主可到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但如果事故任何一方財產損失金額超過2000元,則不適用該方式處理。

  某保險公司車險理賠部負責人表示,交強險的賠付原則向來就是「有責即賠,不分責任比例大小」。在限額範圍內不分事故責任比例全額賠付,這是保險公司的行業共識。由於事故一方唐先生的損失金額超過了 2000元,因此不適用於「互碰自賠」的處理機制。但保險公司完全可以通過協商方式,約定雙方在限額內仍然按照自賠處理,超過限額部分按責任比例實行「互碰互賠」。

  理賠不標準損害行業形象

  唐先生算了一筆賬,如果按照第一種交強險賠法,摩托車獲得1300元賠款,自己能獲得2000元賠付,另外600元損失在商業車損險理賠。而如果按照第二種賠法,摩托車獲得910元交強險理賠,自己得到780元理賠,另外2210元損失在商業車損險理賠。因摩托車沒有車損險,第二種賠法比第一種少392 元。

  同一個理賠,怎麼會出現兩種理賠結果?在有壽險公司提出「為客戶尋找理賠的理由」的情況下,個別產險公司還在找理由少賠給客戶,這的確讓人費解。

  專家指出,如果交強險理賠標準沒有統一,亟需出台指導規範;如果有了標準,則保險公司需按標準執行,而不應出現兩套甚至三套標準,否則會讓客戶產生投保容易理賠難的感覺。     

  保監會曾多次公開強調,嚴禁保險公司的惡意拖賠、惜賠等行為。2008年10月保監會在下發的《關於進一步改進交強險理賠服務質量的通知》中指出對存在惡意拖賠、惜賠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嚴肅查處。

  業內人士表示,個別保險公司惜賠行為不但會影響到保險公司的自身信譽,更會損壞整個保險行業的誠信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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