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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防火卷簾在建築工程中應用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高層建築建設如雨後春筍,城市面貌有了很大改變。但由於建築層數及面積都較以前增長很多,特別是大型商場、展覽綜合樓等如因面積過大,超過了防火分區最大允許面積規定,在採用防火牆作防火分隔時,不便於經營和管理,便更多地採用了防火卷簾替代防火牆。筆者在從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時,發現防火卷簾在工程設計中存在許多普遍性問題。盲目的設置防火卷簾,不僅增加了工程造價,更直接影響了建築物防火、防煙效果,降低了建築物的安全性能。更有個別設計人員將防火卷簾設在安全出口處,嚴重影響安全疏散。筆者就這方面的常見問題進行分析,供同行參考。

  1.建築內部全部採用防火卷簾替代防火牆

  對於大型商業建築,特別是地下商業建築中,設計人員為追求整體效果,上萬平方米的建築內取消了防火牆,全部採用防火卷簾來代替防火牆進行防火分隔,雖然防火分區的面積達到了規範要求,但存在的問題卻很多。《高規》第5.4.4條規定:在設置防火牆確有困難的場所,可採用防火卷簾作防火分區分隔。很明顯,採用防火卷簾是在設防火牆有困難時的特殊處理方法。因為防火卷簾的防火性能無法達到防火牆硬性防火分隔效果。在國內的防火卷簾產品中,雖然有符合防火牆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產品。但防火卷簾中最重要的部件---機械傳動部分耐火極限達不到3h,檢驗標準對此部分提及很少。《鋼質防火卷簾通用技術條件》(GB14102-93)中只提及卷門機要有防火檢驗合格證明,對箱體及其他方面的防火要求沒有提到。在一些工程施工中,一般對箱體刷鋼性防火塗料,但也無法達到防火牆耐火極限要求,這是防火卷簾做防火分隔時的致命弱點。同時,由於各單位對消防設施管理水準不盡人意,防火卷簾維修保養不到位。火災時,卷簾無法下落,致使建築防火分區無法達到設計效果。因而,防火卷簾是替代防火分區隔牆的一種辦法,但不予提倡。

  2.替代封閉防煙樓梯間的防火門和隔牆在一些工程設計中,由於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需設防火門,但經營者或設計者認為防火門影響美觀,故往往願意在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安全出口處設防火卷簾,火災時,卷簾落下以阻擋煙火蔓延。雖然卷簾都具有中停、回彈功能,但疏散樓梯間入口處是絕對不允許設防火卷簾的。《建規》和《高規》規定,除消防電梯前室可設防火卷簾外,樓梯間入口均不應設防火卷簾,應設防火門。另外,在一些工程設計中,設計人員用防火卷簾替代防火牆。雖然防火卷簾在耐火極限上可達到防火要求,但卷簾密閉性不好,防煙效果不理想。加之聯動設施如果不好用,防煙樓梯間或封閉樓梯間將形同虛設。

  3.防火卷簾選型錯誤

  防火卷簾耐火極限的測試方法有兩種:一是防火卷簾按照現行國家標準GB7633《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進行耐火試驗,包括背火面溫升在內的各項判定條件判定;二是同樣按照GB7633進行耐火試驗,根據該標準中關於無隔熱保護層的鐵皮卷簾免測背火面溫升的規定和產品標準《鋼質防火卷簾通用技術條件》(GB14102-93)的要求,只以距背火面一定距離的輻射熱強度和簾面是否穿火來判定卷簾耐火極限的卷簾。按照不包括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非隔熱防火卷簾,所得耐火極限數據,遠比包括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隔熱型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要長得多。

  根據測試方法將防火卷簾劃分為兩類,即:普通防火卷簾和特級防火卷簾,普通防火卷簾不以背火面溫升為判定條件,耐火極限不低於3h時,能達到隔熱防火分隔的要求;而特級防火卷簾以背火面溫升為判定條件,當耐火極限不低於3h時,則具有隔熱功能,能達到防火分區分隔的要求。由於普通防火卷簾的隔火作用達不到防火分區分隔的要求,若採用這種防火卷簾,應在卷簾兩側設獨立的閉式自動噴水系統或水幕保護.近年來,消防產品市場防火卷簾生產廠家眾多,有的廠家提供的普通防火卷簾耐火極限可達3h、4h,根據廠家提供的數據及國家有關部門檢測報告,一些設計者由於不清楚防火卷簾的測試方法,誤以為防火卷簾耐火極限可達3h、4h就可不設保護設施直接設防火分區上。

  而特級防火卷簾如雙軌雙簾無機複合防火卷簾、蒸發式汽霧式防火卷簾,其卷簾結構進行了特殊處理,按包括以背火面溫升為判定條件進行測試且耐火極限能達到3h以上,可達到防火牆耐火極限要求。因此,對採用特級防火卷簾就不必要再採用自動噴水系統保護。

  4.防火卷簾聯動控制不合理

  防火分區上的卷簾不應有停滯,要求火災報警後立即下落。一些設計人員在設計時,對於設在防火牆的防火卷簾在其兩側設計了溫感和煙感探測器,並設計有停滯功能。致使火災時,防火分區上的防火卷簾不能及時下落,失去了防火分隔的效果。另外,防火分區上的防火卷簾應設有金屬易熔下落控制裝置,而很多廠家產品忽略這一點,因為一旦聯動控制裝置出現故障,可通過溫度升高熔斷易熔金屬,使防火卷簾能夠及時下落。

  5.防火卷簾兩側設置的自動噴水保護系統設計形式錯誤。根據《高規》5.4.4條規定當採用不包括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時,其卷簾兩側應設獨立的閉式自動噴水滅系統。由於此系統與建築內部所設常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形式完全相同,在設計時,往往兩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合用一套供水設施,共用同一組噴灑泵。而在消防用水量上一般也只考慮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一次作用面積的用水量,防火卷簾兩側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量不給予考慮,規範要求防火卷簾兩側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必須是獨立的,因為這兩個系統火災延續時間不同,分別是1h和3h(《高規》第7.3.3條、5.4.4條條文說明),而且兩個系統同時可能同時動作噴水。

  此外,防火卷簾兩側閉式自動噴水系統噴頭類型、用水量、作用強度應參照《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中用來作防火卷簾冷卻的噴頭只有防火冷卻水幕噴頭,也就是說《高規》中卷簾兩側的閉式噴頭與《建規》防火卷簾冷卻水幕噴頭應為一種.比較幾本規範不難發現,防火卷簾兩側自動噴水保護系統火災延續時間不一致,《高規》規定火災延續為3h,而《建規》冷卻水幕系統依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火災延續時間為1h,規範之間要求不一致,這給設計和審核人員帶來一定難度。但筆者認為火災延續時間還應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保持一致,這主要考慮到二方面:一是防火卷簾本身的耐火極限在1h後如失去冷卻保護,在一定時間內也能阻止火勢蔓延;二是即便火災延續時間為3h,當常規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在1h後停止噴水滅火,如火勢猛烈,防火卷簾冷卻系統的供水管也很快就會被熔化,失去供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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